1955年04月 中国人民对外文化协会(全国友协前身)江苏省暨南京市分会成立,吴贻芳任会长,丁光训、杨廷宝、傅抱石、胡小石等任副会长。
1973年05月 更名为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江苏分会。
1979年11月 调整对外友协江苏分会领导,会长戴为然,丁光训、方非等任副会长。
1981年02月 谢克东任对外友协江苏分会会长。
1982年04月 建立对外友协江苏省暨南京市分会,会长谢克东。
1984年10月 建立对外友协江苏省分会,会长谢克东,汪良、陈遂衡等任副会长。
1985年12月 吴锡军任对外友协江苏省分会会长。
1987年03月 根据全国友协通知,改称为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至今。
1997年09月 召开第五届理事会,陈焕友任名誉会长,吴锡军任会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江苏省对外友协)是江苏省全省性人民团体、省属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发展江苏省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发展江苏省同国外地方间的民间友好往来,促进相互间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相互访问,举行纪念会、座谈会、报告会,交换资料,组织地方民间交流活动等,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遵循国家外交方针、政策,开展有关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
第六条 组织或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科技合作和智力引进、人才交流,组织与国外有关团体、单位进行相互学习、考察、洽谈和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友好交流,派出和邀请、接待以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的友好交流团组,组织或协助安排参观访问、文艺演出和展览。
第八条开展其它有关江苏省人民和各国人民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开展的有关活动,完成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委托、交办的各项事务。
第十条 协调各地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出访和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宜。
第三章 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二条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推举名誉会长;
五、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三条 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主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常务会议不定期召集理事会议。
本会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四条 全省各省辖市可根据需要建立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对外开放地区的县(市),根据对外友好交往的需要,可建立县(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市一级的全市性人民团体、社团法人;各县(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是市县(市)一级的全县(市)性人民团体、社团法人。
第十六条全省各地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受上一级对外友协的指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2)本会举办一些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3)政府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江苏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设在南京。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省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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